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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海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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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案中,自愿达成的赔偿协议能撤销吗?
更新时间:2014-11-18

人身损害赔偿案中,自愿达成的赔偿协议能撤销吗?

[案情]

201445日上午,张三闯横穿马路与李四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张三当即被送至医院就诊。因张三当时未发现有任何不良反应,遂回家休息。该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三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四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当时在交警部门协调下,张三李四自愿达成协议:“张三与李四各自的所有医疗费和损失均各自自理,今后双方任何关系”。可在第二天早上,张三开始觉得头晕、恶心并频繁呕吐,遂再次到医院急诊,经诊断为脑震荡伴枕部头皮下血肿。为此,张三住院治疗至48日,共花费医疗费用15000余元。随后,张三认为当时达成的协议无效,再次要求李四承担医疗、住院等费用。

[律师说法]

《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误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在这种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就是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这种合同的后果是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较大的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本案中张三虽然在事故发生时未发现有不良症状,但第二天早上即发现伤情,因为之前的协议签订是由于张三对自己的伤情不了解,故其与李四达成的“费用各自自理”之调解协议显然属于重大误解。因此,对该协议的效力认定应是有瑕疵的,协议可撤销,张三可要求李四赔偿医疗费用,如李四不同意,张三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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