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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书芳律师
河南-郑州
从业16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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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更新时间:2013-06-17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宇法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亲属位子平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位某的辩护人。庭前,我仔细查阅了本案的有关案卷材料,与被告人进行了谈话,并对与本案有关的事实进行了调查了解与取证,通过今天的庭审,对本案案情有了更加清楚的了解。特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故意杀人罪不成立而应该定故意伤害罪

一、 本案发生主要是由于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辱骂。

十二年前,被告人家住市郊区,在东方制药厂上班,家有自建房,经济状况较好,被告人与被害人自由恋爱,婚后育有一儿一女,这证明两人感情基础良好。1998年被告人下海,后与被害人跟着被害人的父亲杨新亮在宁夏搞防水。由于没有特长, 惨淡经营。大都市的高收入高消费改变了被害人原有安逸的生活环境生活方式,进而产生了不下狠心,享不了大福的离婚心态。但被告人对被害人忠心不一。

被害人在全家团聚的日子2010年春节都没有回家,2010年4月08日,被害人提出离婚返回项城,被告人给被害人在花园旅社开房间安置下来并住在一起,后陪被害人逛街访友,在朋友聚会的饭店吃完饭后,夜深天寒,被告人主动把自己的外套披到被害人身上御寒。从案前事实来看,被告人和被害人感情融洽,被告人没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

从案件发生的过程来看,被告人并没有杀死被害人的故意。被告人与被害人吃饭后散步,走到案发地,被害人突然到胡洞里给他人打电话,长时间未回来,被告人等不及找被害人,被害人反倒破口大骂,侮辱被告人的父母和妹妹,被告人在收到强烈刺激的情况下,拿出随身携带的修脚趾甲的水果刀吓唬被害人,被害人朝被告人冷笑,被告人失去理智,进而引发血案。

事情发生后,被告人发现不愿发生的伤害情况,十分后悔,抱着受害者问“怎么了!怎么了!”虽然只有短短的六个字,但可以反映出被告人认识、意志因素和危害结果的不统一,既可以反映出被告人的心理是不希望看到这样的结果(倒地直到死亡),在孤立无援和惊吓的情况下,立即给朋友王新喜打电话求救,在被告人和朋友返回现场施救时,公安人员已经到场,被告人认为被害人已经得到了公安机关的救助而中止救助。被告人离开现场时,交代朋友王新喜的妻子李娜去医院看看被害人。从事后救助表现看被告人也没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反过来说,如果被告人想杀死被害人,有可能不是紧紧扎了一刀,可能会扎上几刀,等扎死后也不会打120电话进行抢救,任凭被害人死去。

二、被告人是激情作案。

被告人本无伤害被害人的准备,但在被害人的刺激下而失去理智,失控将被害人致死。整个案发过程上面已阐述过,不再论述。

四、 伤害的部位是平常人认为的非致命部位。

《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公(项)检(法医)字【2010】006号鉴定意见“死者杨红梅系被人用单刀锐器刺破腹主动脉而死于失血性休克。”

分析说明:检验中发现腹主动脉破裂。腹主动脉是人体的重要血管之一,破裂可引起急剧大出血休克来不及抢救而迅速死亡。被告人不可能知道一刀刺中腹主动脉的危害性。

五、 被告人事实的伤害行为有节制。

从尸检报告到起诉认定被告人供诉,被告人只是在丧失理智的情况下扎了一刀,而非不致被害人于死地不住手。

六、 被告人犯罪的态度和表现

一般来说,故意杀人的,在把人杀死后,往往表现为一种目的达到的满足感,而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向朋友求助,当得知被害人死亡后,痛哭流涕,完全出于被告人的意料。

七、 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

项城市公安局东方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现实:位学军此前无违法违纪记录。从其他证据来看,位学军平时胆小怕事懦弱。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从事前、事中、事后的表现来看,被告人没有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被害人的死完全出乎被告人的意料,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

结合本案,提出以下量刑意见:

一、 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 被害人有过错。

被害人常年在外,春节也没回家与家人团聚,未尽赡养老人、抚养孩子的义务,且提出离婚理由嫌被告人穷,心态是没有狠心享不了福。被害人的辱骂是这场血案的导火索。

三、 被告人系激情犯罪。

四、 被告人家属积极处理被害人的后事,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形势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条之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犯罪,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通知法发【2010】36号常见量刑情节的使用

7、对于当庭认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10、得到别害人家属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常用犯罪量刑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一意见,很是欣慰,有成就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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