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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书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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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保修期
更新时间:2012-12-20
 一、关于保修金返还期相关概念
1、工程保修期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建设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规定。

工程保修期是工程项目承包人对其完成的存在质量缺陷的工程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保修的期限。
2、缺陷责任期

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就是承包商对其完成的存在质量缺陷的工程项目所承担责任的期限。
3、工程质量保修金

建筑工程中,质量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或施工单位在工程保修书中承诺,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应付款中预留的用以维修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行的质量缺陷的资金。比例一般为建设工程款的3%--5%(具体比例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4、保修金返还期

保修金返还期就是建设单位将这保修金返还施工单位的具体时点。


  二、关于保修金返还期的法律规定
1、建筑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大保修期有国务院规定。由此可见,建筑法是从法律的高度规定了哪些质量缺陷应该维修,规定甲乙双方应该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但并没有具体的、可操作的内容,没有规定保修金返还期限。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子啊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该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咋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功能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条例中保修期指的是承包人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一个最低期限。该期限虽然可有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但不能违背条例关于最低保修期的法律强制规定。

3、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该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咋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缺陷怎人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时间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鹅考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有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在上述办法中,不仅对缺陷责任期的概念进行了阐述和界定,而且还对其期限做了描述。缺陷责任期就是指预留质保金的一个期限,具体期限有双方合同约定。

4、《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

2004年10月20日财政部、建设部发布的财建[2004]369号文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中第七条规定:“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第十四条第(四)项:“...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关于保修金返还期的观点

虽然保修金和保修期都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因施工合同当事人多采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订立保修合同,该示范文本更强调对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和内容、保修期、保修责任、保修费用方面的约定,但对保修金的返还期限制没有设定明确的条款。从而导致施工合同承、发包双方当事人往往疏于约定保修金返还期,进而对保修金返还期产生了不同的主张。

本人认为,工程保修金返还期应按下列办法规定:

(一)合同双方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保修金返还期的情形

在这种情况下,并非在约定的保修金返还期到期后,发包人应当无条件立即向承包人返还保修金。本人认为,在实践中存在保修金返还阻却是由,诸如:1、正在因确定保修责任承担主体而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应当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保修责任的承担义务人后,再行返还保修金;2、正在因承担保修责任而发生保修费用的,应当在保修义务完成后再行结算保修金;3、因质量缺陷维修的项目应重新计算保修金退还时间;4、承包人在工程产生质量缺陷时怠于履行保修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拒绝退还保修金。除有正当阻却事由外,发包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返还施工单位保修金。

(二)合同双方在施工合同中未约定保修金返还期的情形

在此情况下,保修金应当在“保修期满”后返还。本人认为,这里的“保修期满”知道是工程质量保修期届满。关于“保修期满”的理解本来是没有争议,之所以产生争议,纯粹是因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凭空制造处“缺陷责任期”这样一个概念。但本人认为,工程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没有实质上的区别,两者均是对工程缺陷责任为承包人设置一个责任期,其中,法律对保修期规定了一个最低的强制期限,但对缺陷责任期只是描述了通常期限,并无法律强制期限,并无法律强制约束力。即使认为“保修期满”规定不明,那对于该词汇的理解也应遵从建筑行业中的习惯。建筑行业的习惯是:如无质保责任,保修金应该在更新质量保修期届满后一次性无息返还,比如,零星工程和根据工程情况可以不适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书)》的工程,通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修金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届满后返还。

在综合工程中,存在各专业工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工程的保修期因专业工程项目的不同而存在差异,故保修金应当在各专业工程项目保修期满后,注意返还。

但这里的保修期仅指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有明确期限的保修期,所以,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保修金返还的期限节点有2年、3年和5年之分。



四、建议

本文以上关于未明确约定保修金返还期情况下保修金返还期限节点的处理意见,仅是本人结合工程纠纷处理经验和工程实践习惯提出的最合理处理方案,但是,为了从根本上杜绝此类纠纷和争议,还是建议工程承发包有关单位,无论是否适用《建筑工程实施合同(示范文书)》,均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修金返还的各时点及返还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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