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朱书芳接受本案被告曹玉英的委托,担任其与原告张海强彩礼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 本代理人根据有关事实,庭审质证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主张的彩礼金额是错误。
哪些是彩礼,哪些是原告赠与性质的财物。提请合议庭应予明确,被告买电脑、洗衣机、电动车、冰箱等共计29470元,(详见礼金花费一览表)。2010年10月21日结婚后的几天,原告说是做生意,被告又给了原告2万元,共计49470,应从总金额中扣除。还剩31530元。
二、婚约解除系原告的过错。
从庭审笔录的证人证言来看,原告两次殴打被告王月梅,(有病历为证),原告证人(媒人)也进一步印证了上述事实的客观存在,使被告王月梅对未来生活充满了恐惧,此事说明原告存在重大过错。 我国并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因此,如果因男方的过错导致婚约解除,或由男方提出解除婚约,女方是不能以男方违反婚约而请求不返还或部分返还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事实上同居的,若男方始乱终弃,要解除婚约,这时应权衡双方利益,本着保护妇女,保护弱者的原则,在彩礼返还数额上,可酌情减少。
三、法律和习俗的冲突,只能适当返还。
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采礼的习俗,俗话说:“送出去的彩礼泼出去的水,即使婚姻发生变故,彩礼也是不能讨还的”。 然而,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因婚约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的,原则上收受的彩礼应当返还。这种盾如何协调解决,实践中基本上是本着人们的朴素公平原则予以适当返还,这是习俗在司法中的具体运用。
虽然双方未办理登记手续,但以农村习俗,双方已经办了酒席,宴请了亲朋好友,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在别人眼里,被告已经是结过婚的,给被告将来结婚造成了潜在不利的影响。所以彩礼只能适当退还。
代理人:朱书芳
2011 年 6 月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