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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华蓉律师
湖北-宜昌
从业17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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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华蓉律师辩护的一起故意杀人案
更新时间:2011-09-07
今年八月,开始一起故意杀人案的辩护。
这是一起案情相对简单的杀人案。被告人与其女友(某休闲屋小姐)恋爱不成,分手后不甘心又去纠缠,其女友执意不肯回心转意,被告人用其早已准备好的菜刀下了手,后又将其背到自己的出租屋继续加害。事发过程有四五个目击者。
公诉方认为被告人蓄意杀害被害人,且手段残忍,应处以极刑。
这样一个案件,拿到手里,心里沉甸甸的,不知道被告人保不保得住。迅速理清思路,找出重点:一是找出可从轻的情节;二是看被害人亲属能否安抚;三是尽可能让主审法官认同辩护观点。
经过一个多月的努力,得到的是自己和委托人均满意的结果:死缓,赔偿六万五千元。
辩 护 词
(被告人黄某某故意杀人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
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本案被告人黄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焦华蓉律师出庭为黄某某进行刑事辩护。现就本案的证据、事实及适用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院审理时参考。
一、本案被告人的行为。
本案是一个不该发生的悲剧。被告人因与被害人的恋爱纠纷,致被害人死亡,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本案被告人具有以下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本案中认罪态度好。归案后能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以及今天法庭开庭审理阶段,均能如实交待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2、本案中被告人主观恶性相比其他恶性案件小,符合激情犯罪的一些特征。被告人与被害人恋爱后感情较好,这一点刘某在证言里也说得很清楚(送零食、买衣服、送花),另外据了解,被告人有一次给被害人过生日就花了2000元。本案的发生源于一个"情"字,从被告人的犯罪过程来看,被告人杀死被害人并欲自杀,除了因情生恨之外,没有其他图谋(比如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的报复等等),相比其他社会危害性大的案件来讲,本案被告的主观恶性较小。
3、本案中受害人的一些行为激化了矛盾。关于这一点,本案的证据材料可以证实,被告人虽有伤害被害人的想法,但被告人到休闲屋后,还是对挽回感情抱有希望,并力劝被害人。很不幸的是,正在这个时候,受害人当着被告人又接待了一个客人。正是这一事件导致被告人失控。
4、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亲属代为赔偿受害人(受害人亲属)共6.5万元,三位附带民事原告人均已撤诉,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5、本案中被告人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
三、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意见
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由此规定可以看出,第一,刑法第48条明文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因此适用死刑时,必须综合评价所有情节,判断行为人的罪行是否极其严重。第二,总则规定了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在适用死刑时,不能只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而应适当适用死刑缓期执行。第三,结合刑法分则的规定看,刑法将可以判处死刑的犯罪及其情节规定得较为具体,但并非触犯了死刑条款的行为都必须判处死刑。而且死刑总是与无期徒刑等刑罚方法共同构成一个量刑幅度,故即使是极其严重犯罪的最严重情节,也并非必须绝对判处死刑。
根据以上规定,结合本案来看,被告人的行为虽然导致了受害人死亡的结果,但其犯罪情节并非特别恶劣,并非"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因此,建议给被告人一条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生路!
以上辨护意见,供法庭审理时参考,希望予以采纳为盼!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



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焦华蓉

201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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