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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华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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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某(女)诉陈某(男)离婚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2014-08-20

兰某(女)诉陈某(男)离婚纠纷一案

一、基本案情

兰某、陈某于十多年前结婚,现女儿已9岁。婚后陈某在外开公司,兰某应陈某要求辞去工作,在家照顾小孩、料理家务。而当兰某一心一意照顾家庭,陈某的事业发展越来越顺利时,陈某对兰某却不再尊重,表现在剥夺兰某对家庭财产的知情权,所有收入都由陈某任意支配,动不动就说“我养活你”,完全无视兰某对家庭的贡献,摧毁兰某的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并且兰某稍有不从便对兰某恶语相加,甚至暴力相向,致使兰某的身心均受到极大的损害。对于女人来讲,家庭及子女是其生命与精神的维系。但陈某兰某实施家庭暴力,不顾兰某感受约网友见面上床,全然不念夫妻之情和兰某的牺牲而违背夫妻间相互忠实的法定义务,给兰某的精神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兰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平均分割包括公司、四处房产在内的共同财,并要求抚养小孩,由陈某承担抚养费。

二、代理意见

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在于陈某多次对兰某实施家庭暴力。20032008年,陈某多次为一些小事对答辨人实施家庭暴力,陈某的家庭暴力行为给兰某在身体上和精神上造成了巨大的伤害。陈某先后给兰某写下四个保证书,保证以后再也不动手打兰某。但陈某却并没有改正,在200810月又将兰某打成轻微伤。兰某感觉到心情压抑、疲乏无力、思维效率降低、兴趣减退、感到无助无望、经常犹豫不决和不知所措、怀疑自己的能力、睡眠不好、难以集中注意力、出现食欲减退、体重减轻的躯体症状、生理机能完全紊乱,甚至对生活失去希望。而且陈某本人都认为兰某精神状态恍惚,要给本人找心理医生治疗。本人心理上至今尚未痊愈。每当想起自己共同生活了十几年的丈夫对自己想骂就骂,想打就打,兰某就会泪流满面、精神错乱、时哭时笑。出现严重焦虑、抑郁症状。鉴于陈某多次对兰某实施家庭暴力这一事实,兰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请求法庭判令陈某支付兰某损害赔偿金5万元。

共同财产分割时应依法应对陈某少分。第一、陈某系夫妻感情的过错方,兰某无业,没有生活来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照顾女方的利益为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第二、鉴于陈某有转移、毁损共同财产的行为:在第一次离婚起诉前,就开始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将两个公司都登记到其姐姐、姐夫名下;2009619日,陈某将家里的电视机、淋浴房等共同财产砸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转移、毁损夫妻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陈某应给予兰某经济补偿。

在同陈某结婚后的这十多年里,兰某把全部的心血和精力都放在了家庭和孩子身上,婚后辞职在家操持家务尽了绝大部分的义务,这才给陈某提供了创业的机会。可以这么说,没有兰某背后默默无闻的付出,就不会有陈某的今天。而陈某竟在事业小有成就之后就抛弃为其默默奉献着一切的妻子,对兰某来说实在是太不公平,兰某现很难找到自己适合的工作,陈某应从其分得的共同财产中给予兰某一定的补偿。

小孩抚养问题。小孩由兰某抚养有利于其健康成长,陈某没有时间和精力照顾小孩,虽然陈某有经济实力,但小孩的成长需要家长的陪伴,而不是经济上的满足。

三、案件结果

法院组织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离婚,小孩随兰某生活,陈某依法承担抚养费,共同财产中的一套房子由兰某所有,陈某一次性补偿兰某人民币185万元。

四、办案心得

本案的结果当事人很满意,并与代理人焦华蓉律师成了好朋友。同样为女人,焦华蓉律师特别想提醒各位女同胞,女人在家庭之外,一定要有自己的生活圈子和自己的一份事业,即使没有高收入,但起码可以养活自己,不会成为男人们认为的所谓家庭的附庸。虽然兰某为家庭付出了太多太多,但陈某根本没有意识到,总认为为家庭付出更多的是自己,更加谈不上心怀感激。女人,爱家庭,爱丈夫、爱子女,更要懂得爱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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