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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华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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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责任的免除、承担与追偿
更新时间:2013-10-31

保证责任的免除、承担与追偿

——民间借贷担保纠纷案例分析

最近代理了三个涉及民间借贷担保纠纷的案件,一个是担保人被债权人起诉,一个是债权人起诉担保人,一个是已经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个人认为这三个案件虽然并不复杂,却非常具有代表性。通过这三个案件可见民间借贷中担保人虽然常见,但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三方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行使并不是特别清楚,履行过程中很容易形成纠纷。

一、三个案件的基本案情。

案例一:债务人王某于2010101向债权人孙某借款20万元,约定于201111还清。王某向孙某出具借据时,孙某提出由商业信誉很好的兰某(委托人)为此民间借贷提供担保,找到兰某后,性格率真的兰某在借据上签了“担保人兰某”的字样。兰某并未将此事放在心上,直到20119月,孙某找到兰某称王某未按时还款,现在连人也找不到了。不久,孙某将王某、兰某列为共同被告告上法庭。

案例二:债权人刘某(委托人)因炒股与孔某在网上相识,相识初期刘某按孔某推荐的股票去操作,赚了点钱。相识不久,孔某提出向刘某借五万元急用,并说以后会继续帮刘某炒股赚钱。刘某再三权衡,同意借款。考虑到孔某虽然不是宜昌人,但其女朋友万某在宜昌,刘某提出借钱可以,但必须由其女朋友担保。孔某向刘某出具了借条,借款时间为201131,借期三个月,万某在借条上签了“担保人万某”字样。到了20116月,刘某打电话催促孔某还钱,孔某以各种理由一拖再拖,201110月,孔某是钱不还,电话也不接了。20111110,刘某打听到万某的住处找到万某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万某说与孔某早已分手,即不知道刘某现在何处,也联系不上他,并称这事她管不了了。201213,刘某将万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

案例三:债务人邓某五年前向债权人借款15万元,由其好朋友余某(委托人)为其提供担保,到期后邓某未还款,债权人将邓某与余某诉至法院,判决后的执行阶段,因邓某无力还款,法院强制执行,以余某的财产偿还了上述债务。一年后,余某委托我向法院起诉,要求邓某偿还余某代为支付的执行款15万元及利息。

二、办案思路与法律依据。

1、接到第一个案例时,我非常有底气,觉得这个案子我方肯定会赢,即我的委托人的担保责任能够免除。首先,兰某提供担保时,没有与债权人对保证方式进行约定。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兰某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其次,关于保证期间,双方也没有约定。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孙某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201171日前)并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故孙某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

2、与案例一相同,在案例二中,双方也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万某承担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不同的是,刘某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万某主张了权利,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且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刘某可以直接要求万某承担还款责任。刘某在起诉后方才委托我为代理人,我查阅案卷后发现本案中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尚待解决,那就是刘某虽然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已经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并没有证据证明。也就是说,如果万某在庭上否认刘某曾找过她,刘某就会陷入被动的局面。在我的指导下,刘某又登门造访了万某,将有关证据固定下来。

3、案例三非常简单,余某作为担保人向债权人承担还款责任后,可依法向债务人追偿。要注意的是追偿的诉讼时效为承担还款责任后的两年以内。余某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的两年内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三、裁判结果。

这三个案例,我作为代理人的一方的代理观点均被法庭采纳。

案例一中,法庭认为债权人在保证合同订立时未与保证人约定保证期间而适用法定的六个月保证期间,而在六个月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又怠于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故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已依法免除,判决驳回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面对这个判决,保证人终于松了口气,并表示这件事情对他来说教训很深,吃一堑长一智,以后无论如何也不当这个保证人了。

案例二中,法庭通过审理认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保证人应依法承担还款责任。经过法庭将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对保证人进行充分释明后,保证人虽然始终无法理解自已仅仅签了个名字就为自己带来这么大的麻烦和经济损失,还是与债权人达成调解,现已履行完毕。

案例三没有什么争议,经过法庭调解,双方达成分期还款的协议。保证人为这个担保行为付出很多,做了一次被告,被法院强制执行,现又被迫做原告才得以追回自己的直接经济损失,而其他间接损失是无法追回的。

四、案外语。

近年来,民间借贷非常普遍,由之而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其中涉及担保人的纠纷也很常见。从债权人来讲,有了担保人仿佛吃了颗定心丸,殊不知如未按法律规定及时主张保证责任,即便有担保人的签字也是枉然。从债务人来讲,诚信最重要,为之提供担保的往往是熟人好友,债务人的不诚信往往给熟人好友带来非常大的困扰。而担保人在这三方中是最无辜的,风险非常大,作为担保人签字时必须慎之又慎,不然不但经济上蒙受损失,身心也将受到极大困扰。以上三个案例,保证责任的免除、承担和追偿均有法可依。律师在代理担保纠纷案件时,必须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前提下,深入理解和正确运用《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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