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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敏律师
广东-广州
从业13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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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享有哪些职权?
更新时间:2014-10-26

为保证控诉与监督职能的全面实现,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享有广泛的职权,包括立案侦查权、立案侦查监督权、公诉权、审判监督权、执行监督权等。具体是:

1.有权对依法直接受理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等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并有权决定逮捕等强制措施。

2.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有权自行侦查。

3.有权对公安机关的立案和侦查活动进行监督。例如,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且其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有权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有权进行审查,并是否批准逮捕;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形时,有权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4.对所有公诉案件,有权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对提起公诉的案件,有权出庭支持公诉。公诉权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职权,只有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才能对公诉案件依法进行审判。

5.有权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的,有权按照第二审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6.有权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同时,有权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是否正确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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