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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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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维权的时机把握
更新时间:2014-09-24
当前社会中,劳动者就业总是困难的。而从国家的发展来看,一定的行业率也是社会发展所必须的。这一切都决定了,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总是处于弱势地位。就业的压力、生活的压力等等,决定了劳动者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在面临维权和行业二选一时,大部分劳动者选择了沉默。
从我国相关法律来讲,劳动者维权还是要把握一定的时机才行。下面,本律师将根据不同的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请求)来逐一分析维权的时机选择。

一、不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索赔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关系建立后一个月内用人单位没有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从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来看,劳动者能够主张双倍工资的最长期限为11个月。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劳动者必须在劳动关系建立一个月后的12个月内提起劳动仲裁,方可拿到双倍工资的赔偿。否则,将会有部分或全部超过仲裁时效,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如果避免发生上述情形呢?答案是,要合理的利用仲裁时效中断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如果申请仲裁,劳动者将要失去工作,这个选择不行。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就成为了必然的选择。
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可以有多种多样的形式,比如以邮寄告知书的形式;口头主张录音录像形式。
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的方式更多,比如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向政府信访部门投诉控告等方式。
这两种方式都会引起仲裁时效的中断,而且是可以多次使用,从而使得仲裁时效无限期的延长至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为止。

二、追要加班费的争议
追讨加班费,是不是也可以采取上述仲裁时效中断的方式呢?答案是可以。但是,如果明白了加班费的属性及法律的特别规定后,劳动者就应该知道,追讨加班费的仲裁是有特别的规定的。
首先,我们要明白加班费的属性。
根据一九八九年九月三日国务院批准,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的规定,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属于工资的组成的部分。因为加班费引起的劳动争议,应当属于因拖欠劳动报酬引发的争议。
而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其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为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也就是说,只要劳动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支付加班费,都不存在仲裁时效的问题。
因此,在追讨加班费的争议,包括类拟的劳动报酬争议,劳动者都可以在发生争议时收集准备证据,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再提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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