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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为律师
河南-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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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更新时间:2014-09-24
(1)从用工双方的主体来看,劳动关系的一方必然是单位,另一方必须是劳动者个人。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可能全部是个人,也可能一方是单位,一方是个人。
(2)社会关系性质不同:劳动关系仅与劳动过程相联系,表现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而劳务合同尽管也以劳动行为为内容,但它与劳动结果紧密相联。
(3)从用工双方的关系看,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隶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劳动力归属于用人单位支配,而不是由劳动者本人支配;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则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力由劳务提供方自行支配。
(4)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劳动者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其中最明显的一点是,劳动者必须按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上班;而劳务关系由于是完成特定的工作,只要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即可,劳务提供者虽然也要遵守劳务接收方的有关制度,但不用遵守用人单位的所有制度,特别是作息制度。
(3)对劳动成果的风险责任不同:在劳动关系中,由于劳动者只是提供劳动力,而不对劳动成果负责,一切经营风险均由用人单位承担;在劳务关系中,在劳动成果交付前,由劳务提供者对劳动成果和经营风险承担全部责任。
(4)劳动报酬的性质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变动,而且不论何人从事该岗位,报酬基本不变,其计算有规律可查;在劳务关系中,报酬是商品价格的一交性支付,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报酬由双方自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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