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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敏律师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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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借款利息能否主张逾期还款利息?
更新时间:2014-08-12
问:2012年6月22日,我朋友李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我借款5万元,并向我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记载内容为“今借到某某人民币五万元。借款人某某,2011年6月22日”。2013年1月15日,我因买房需要大量现金,遂通知李某赶紧还钱,但李某编造各种理由拒不归还,为此我非常恼火。请问我可以向法院起诉某要求其还本付息吗?
答:您好。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归还本金并支付从2013年1月15日至还清借款之日的利息。我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从你介绍的情况来看,虽然你们之间对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没有做出明确的约定,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你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并支付催告后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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