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余溪、王某、“铁端”(音,真实姓名不详)等人到广丰某中学,要求曾斌(化名)做他们“小弟”。曾斌立即将这一情况告知“大哥”余丰。余丰随即带人赶到学校门口,责问余溪等人,并动手打了“铁端”一巴掌,又用匕首捅伤“铁端”的手,余溪等人见对方动刀就溜之大吉。
为报复余丰等人,当日20时许,余溪等人乘车到达广丰某酒店,乘电梯到酒店8楼,闯入半掩着房门的8810号房间,将睡在床上的余丰砍了十几刀,之后余溪等人逃离了现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溪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余丰,构成故意伤害罪。但余丰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余溪系初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上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