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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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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告诉你---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篇)
更新时间:2014-07-31

产品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主要涉及因产品存在缺陷而引起的相关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生产责的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1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上述规定,生产者的产品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所谓无过错责任,是指损害发生后,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就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只要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除了法定可免除责任事由外,无论生产者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销售者的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2条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我们要明确销售者承担的是过错侵权责任,只有销售者存在过错,导致产品存在缺陷,才有追究其责任的基础。如果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说明销售者存在过错,未能严格反好进货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被侵权人的维权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除请求损害赔偿外,被侵权人还可以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对于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相应后果的,被侵权人还可以要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四、对第三人的追偿权

在产品的流通过程中,运输者、仓储者等应按照相关规定和产品包装上的说明的储藏、运输等标准进行储存、运输。如果是运输者、仓储者等不按照上述规定运输或储存,造成产品缺陷的,运输者或仓储者是有过错的。根据过错原则,行为人应当对因自己的过错产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向被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五、补救措施

《侵权责任法》对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情况下,所采取的补救措施进行了规定,即警示、召回措施。警示是指对产品的有关危险或者产品的正确使用给予说明、提醒,提请使用者在使用该产品时注意已经存在的风险或可能存在的危险。为避免危险的发生,生产者或销售者就及时发布产品缺陷警示,提醒消费者避免其遭受损害。产品召回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定程序,对其生产或销售的缺陷产品以换货、退货、更换零部件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缺陷产品产生危害的行为。如果在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产品存在缺陷问题,而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就当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提示: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产品侵权,要妥善保存证据,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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