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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M吐假币,银行如何“自证其罪”
吴猛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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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家住通州和望京的读者均表示从ATM机中取出了假币,甚至有的假币连号码都是一样的。不过当他们向银行反映了情况后,银行均表示无法证明这些假币来自银行的ATM机。

从法律上说,“谁主张、谁举证”,客户投诉从ATM机中取出了假币,如果银行不予认可,客户就要承担举证责任,须提供证据证明假币确系从ATM机中取出,而非在使用中被他人“掉包”或者出于客户欺诈。

但是,客户一旦取款离开ATM机后,又凭什么举证假币出自于ATM机呢?如果一味单方要求客户举证,不是勉为其难吗?而如果陷客户于“取证难”不顾,如何体现法律的公平?而在新《消法》实施后,特别强调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今天,又怎能保护好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呢?

银行提供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建立了金融消费服务合同关系,理应受到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但在具有巨大信息、财力、技术优势的银行面前,消费者无比弱小,在发生争议纠纷时,首先应打破这种先天不对等的“强弱格局”,以平衡各自法益。相应的法律责任杠杆随之也应作人性化倾斜,比如在上述客户无法举证而又确实取出假币的情况下,银行一贯的“当面点清、出门概不负责”傲慢做派显然令人心寒,与其等待银行良心发现后“自证其罪”这种奇迹发生,不如设定规则,让银行“自证清白”。具体到法院的民事诉讼中,则由法官实施“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要求由银行证明ATM机吐出的都是真钞,而非让束手无策的消费者勉为其难。

由银行自证清白,并非过度加重其法律负担,而是基于公平原则。一方面,是法律保护弱小、平衡法益的需要;一方面,ATM机是银行而非消费者所设,银行理应保证ATM上的金融服务安全,而且只要银行不放假币进ATM机,客户就不会取出假币,由银行负责举证放钞、出钞过程中均无假币,本是题中之义,也可督促银行加强自律,从源头避免假钞出现。

而且,无论从银行的财力、技术手段上来说,让银行自证清白都非苛求。只要在ATM上加装必要的安全保障设施,比如ATM内部假币自动筛选排除系统、ATM外部另设验钞机以及取款监控录像等证据保全设施,或者在取款打印单上面,把每张人民币的“冠字号”打出来,这样就能尽量减少假币出现可能,也利于消费者及时查验真伪和证据保全。进而减少纠纷发生,避免消费者“口说无凭”、“哑巴吃黄连”,还避免银行“自查自纠”后再推脱责任的“自说自话”,消除消费者关于银行事前“暗箱操作”、事后死不认账的合理怀疑。

银行特别是“四大行”,不但是金融服务机构,也具有公益性质,而在金融改革、竞争日趋激烈的当下,尤应着重自身服务质量和信誉的提高,忙着否认ATM吐假钞,不如重新审视有无管理漏洞,并加强人员培训和设备查验。须知,从银行柜台或ATM机流出的每一张假币,都是一张对银行的不信任票,都会让消费者“以脚投票”。而如果银行费点事,消费者就省了不少事,既减少纠纷,避免财产损失,又可还银行以清白、还消费者以明白,进而提升银行商誉,吸引更多客户,银行何乐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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