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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猛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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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制度
更新时间:2014-06-26

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规定了人民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在法庭中与审判员一样享有合议庭成员的权利。人民陪审员设立的初衷是为了让普通公民参与审判活动,弥补专职审判人员特定知识、经验的欠缺。20048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施行至今,亟待完善

现在的人民陪审制度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人民陪审员人数过少。以西湖区为例,目前陪审员为30人左右。西湖区目前户籍人口和常住人口将近百万,陪审员数量显然过少。陪审员数量很少,意味着陪审员存在专职倾向,与陪审员设立初衷相违背。陪审员的数量应当根据人口比例产生,如千分之一,万分之五。这样才能让更多的公民参与陪审事务。

二、目前有些陪审员是法院、检察院、公安局退休下来的人员被返聘为人民陪审员。笔直建议司法机关退休人员不宜担任陪审员。行政机关公务员无论退休或者在职都不宜担任陪审员。

三、陪审员的选任应该考虑文化水平、民族、行业、宗教、性别、年龄、户籍的平衡性。比如,现在的人民陪审员大多学历很高,学历高固然好,却失去了人民陪审员本来的代表性;现在人民陪审员农业人口比例极少;在杭州这样外来人口众多的地方,是否应考虑让户口在外地的人也有机会担任人民陪审。

四、目前人民陪审员的信息公布不充分。希望将来规定人民陪审员一旦确定,其姓名可以先不公开,但其文化水平、职业、性别、宗教、政治面貌、民族等一定要向当事人详细公开。对于人民陪审员,当事人可以无条件的要求其回避,但可以设定次数限制,比如不能超过三次。

五、完善人民陪审员参与合议庭评议的机制。目前,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合议中还是以审判长(审判员)为主导,合议庭的意见以笔录记入。建议人民陪审员的合议与审判员的合议由书记员分别记录,这样才能避免审判长(审判员)的主导,真正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

六、建议改变目前人民陪审员参与组成合议庭时人员的限制。目前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合议庭成员的人数为三人。建议修订为三人到五人。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主要还是在基层法院,增加合议庭成员的数量,让有些案件多几个陪审员参加,才能真正发挥陪审员的作用。可以规定,在被告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或者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中,要组成五人合议庭,人民陪审员不少于三人。

七、完善人民陪审员的产生机制,扩大人民陪审员的选取范围。建议年满二十五周岁,无犯罪记录,三年内没有违法记录的本辖区公民都列为人民陪审员备选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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