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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量刑过轻 检察机关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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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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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因加工贩卖“毒豆芽”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宣告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宣判后,周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量刑过轻提出抗诉,昨天上午,市中院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二审。

2013年元月至7月间,被告人杨建从他人处购买“无根素”,在其家里生产、加工豆芽的过程中将“无根素”添加到其生产的豆芽中,随后在终南镇附近销售。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查获的高效无根豆芽素提取样本鉴定,所送检材中检出6-苄基腺嘌呤,属于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品。本案经周至县人民法院审理,以被告人杨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宣告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禁止被告人杨建在两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宣判后,周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为食品犯罪案件,侵害的对象为不特定的消费者健康权、甚至生命权。此类案件造成的社会影响重大,易使民众对社会监管体系产生恐慌,判处缓刑威慑力不够,且“毒豆芽”案件为全国重点打击案件之一,被告人杨建从2013年元月份开始在自己作坊的豆芽内添加“无根素”,并长期销售,媒体曝光后民众人心恐慌,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据此认为,周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建一审判决适用缓刑不当,应判处实刑,提出抗诉。

“为遏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增强食品经营者、消费者意识,净化食品市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准确惩治犯罪,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昨天上午的庭审中,公诉人向合议庭建议适用实刑。对此,杨建当庭辩称,当初他是在蔬菜批发市场进豆子时听同行说泡豆芽时放一种添加剂,豆芽会又白又嫩,于是他便联系上一位邢姓男子,对方通过物流给他发货。他并不知道添加剂的名字,只知道用其中一种液体稀释后泡豆芽,等豆芽快成熟时再加入另一种粉末。液体添加剂能使豆芽不生根,比较嫩,粉末添加剂能使豆芽增白。杨建自称并不知道其中的危害,他和家人也常吃这种豆芽。

“我对添加剂认识不足,经过这段时间我也有了新的认识,今后一定做个守法的人。”杨建在最后陈述时向法庭表示悔过。随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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