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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梅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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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生意不签合同又不封存样品,买方抗辩无门
更新时间:2014-06-03

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 金梅芳

案情:

2013128,萧山某制衣公司的老板带着法院邮寄过来的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包括送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账单)、民事裁定书等来到我的办公室。一落座他就说公司被材料供应商告了,缘由是公司欠对方货款18万余元,对方亦已申请财产保全,公司账户已被法院裁定冻结20万元。经询问,该老板对欠款事实无异议,并承认当初双方做生意时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样品也没有签字封存,但提出之所以不付款是因为对方提供的毛领宽度不够致使公司被国外客户索赔15万元,而对方事后口头同意减免货款2万元。现问:公司抗辩减免货款2万元能否得到支持?如提起反诉,法院能否支持公司要求对方赔偿15万元?

律师评析:

首先我们来看本案原告的优势地位。在本案中,作为材料供应商的原告在起诉主张货款时提供了送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账单等证据,对主张18万余元货款的事实可谓证据确凿。同时原告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经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制衣公司账户内的20万元已经被冻结,这就保障了原告最终不仅能取得货款而且其预缴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都能顺利得到执行。

我们再来看作为买方的制衣公司即本案被告想提的抗辩或反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被告要举证证明原告同意减免货款2万元或原告提供的毛领宽度不符合双方的约定即原告存在违约、被外商索赔15万元的事实与原告的违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等事实。而在本案中由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未签字封存样品,被告就无证据证明当初约定的毛领宽度是多少,证明因果关系就更谈不上了,而原告当时同意减免货款亦是口头表示,所以法院会以被告无证据证明自己的抗辩或反诉为由不支持抗辩或驳回反诉。此外,在原告证据确凿并有上述充分保障而被告无证据证明己方主张的前提下,原告一般是不会同意调解的。

本案给予被告的经验教训或者说启示至少有三点。第一,我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本案涉及的买卖合同,虽然《合同法》并未要求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从本案来看因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被告主张当初对毛领宽度有约定就无证据予以证明,自然就没法向原告追偿被外商索赔的15万元的经济损失。第二,退一步讲,即使不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本案中如有法律意识或证据意识被告尚可采取封存样品的措施,因为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遗憾的是被告当初并未要求原告签字并封存样品。第三,在因毛领宽度不够被外商索赔时,被告应积极要求原告参与解决并在解决的过程中固定相关证据,即使原告不同意参与,但对事后原告同意减免2万元的货款应及时要求原告予以书面确认或进行录音录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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