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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梅芳律师
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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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只限于法定情形
更新时间:2014-08-19


最近有人以当初双方因工作原因在外而托人代办婚姻登记的或者以他人名义登记的情形为由,向我咨询自己的婚姻是否属于无效。事实上这些均不属于无效婚姻,依据在于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仔细研读上述法条,不难发现该条款没有兜底条款,也就是说目前我国无效婚姻只限于上述四种法定情形。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发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一款中即明确“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就上述咨询中所涉及的情形,当事人可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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