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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瑶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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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分担
更新时间:2014-05-21

交通事故的赔偿一般由保险公司先行赔偿。我国机动车都必须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首先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超出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而应由其他主体承担。

除了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之外,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分担可以分为两种情况: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的损害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2、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分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如果属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由此可见,机动车与机动车直接发生交通事故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来进行损害赔偿。

3、当事人需承担全部事故责任的情况

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未标明位置而移动交通事故现场的车辆或者物品,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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