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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瑶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从业12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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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参与房屋出资的,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14-05-20

一、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离婚时房子如何分割?

婚前购房,双方父母均出资的,应当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因为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就理解为对双方的赠与。因为在双方尚无婚姻关系时,即使双方是为了结婚的目的而购房,毕竟能否结婚仍有变数,这是双方父母都出资的情况下很难推定是明确赠与双方的。同时依据《物权法》第103条的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因为购买该房时双方尚未进行结婚登记,还不具备家庭关系,还不具备推定为共同共有的条件,因此应视为按份共有。如果产权登记时,又没有对双方的份额有明确的约定,那么按照我国《物权法》第104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因此,若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一般按照各自父母赠与的比例分割房屋。

二、婚后购房时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离婚时如何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明确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条解释与《婚姻法》及此前的相关司法解释有较大的不同,主要是考虑到我国现实国情:房价飙升,父母为子女购房往往倾其毕生之积蓄,并是在怀着对子女婚姻长久美满的美好期许的前提下为子女出资的。因此,在目前情况下,将此出资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较为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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