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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瑶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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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的利与弊
更新时间:2014-05-21

《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以上是我国《婚姻法》关于协议离婚的法定条件的规定。但任何事情均有利弊,以下就协议离婚做简要分析:

(一)采取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的好处是:

1、时间短。 只要手续齐全,当事人一般当场就可以办出离婚证书;而诉讼离婚所需的时间,少则一个月,多则一两年(一般一审审限为6个月,如财产争议较大,可能需要二审)。

2、费用低。 不论家里有多少财产,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一般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只收取几十元左右的手续费就可以办结。

3、压力小。 因为协议离婚很快就可以办结,不像诉讼离婚那样需要几个月的时间,所以当事人避免了长期的诉讼过程带来的思想压力,精神上可能受到的折磨会少一些。

(二)协议离婚相对于诉讼离婚的缺陷,主要有:

1、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协议离婚的协议书内容,不像法院的判决书和调解书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协议离婚后,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离婚协议中的义务,比如,不按期支付抚养费,或不履行房屋过户手续,或不履行支付共同财产折价款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还得另行起诉打官司,让法院确认离婚协议有效并赋予强制执行权利后,再申请法院执行。

2、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可能会藏有后患。 由于当事人不具备应有的法律素质,加上有些婚姻登记机关的相关法律知识相对较少,在审核相关离婚协议时,看不到离婚协议书中隐藏的风险,或对一方当事人不利的因素,导致可能有后患发生

3、离婚协议书中的内容,当事人从诉讼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该文件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而实践中,反悔一方针对另一方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在举证上往往苦难重重甚至根本无法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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