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卢家玉律师
广西-桂林
从业14年 主办律师
8
好评人数
301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嫖娼的法律规定
更新时间:2014-05-19
最近有关“绝种好男人”黄海波嫖娼一事,国人甚是沸腾。为什么在古代留恋青楼瓦肆而备受人们津津乐道的风流一事,现在是如此触动国人神经,本律师从法律角度解读下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一般的卖淫嫖娼行为,被查处的,应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该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所以,对于一般的卖淫嫖娼行为,只进行治安处罚,处罚种类为拘留或者罚款。 之前,对于多次卖淫的,可以处劳动教养,最长时间能有三年。现在劳教已经取消,只能进行治安处罚了。 其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刑罚。 再次,我国刑法规定了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对于组织他人卖淫、强迫卖淫、协助组织卖淫的,根据刑法进行处罚。 由此可见,法律对于卖淫和嫖娼的规定还是略有不同的。嫖娼最多就是十五天拘留、五千元罚款。一般卖淫与嫖娼的法律后果相同,涉及到组织、引诱、介绍、容留行为的,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十五天拘留、五千元罚款对于普通人而言,可能后果不是特别严重。(转)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