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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某与季某离婚纠纷调解书
更新时间:2014-05-04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莲民初字第00XXX

原告章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某市人,无业,现住西安市某厂某家属院某楼某单元某层某户,身份证号:XXXXXX

委托代理人吴猛,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代江帆,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季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某市人,无业,现住西安市某区某街某号某号楼某单元某层某户某厂,身份证号:XXXXXXX

本院于20128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章某与被告季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林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07月相识并恋爱,于200312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5415日生育一女取名季某某,现年7岁。由于双方性格及生活习惯差异较大,导致双方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原、被告已经分居,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经询,被告承认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表示同意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问题》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原告章某与被告季某离婚;

二、婚生女季某某由被告季某抚养,原告章某自20129月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三、被告季某支付原告章某补偿费人民币200000元,领取本调解书时支付原告100000元,下余100000元于2013330日前付50000元,2013930日前付50000元;

四、双方个人随身物品归各自所有,其他再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按印后,本调解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林某

二零一二年某月某日

书记员 卞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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