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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某技术推广中心与李某劳动争议纠纷起诉状
更新时间:2014-04-30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某,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址:山西省某县某镇某村某号,系西安市某技术推广中心下设种某场饲养员

被告:西安市某技术推广中心,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某路某号农林巷

法定代表人:张某 职务:主任

联系人:马某 联系电话:XXXXXXX

因不服市雁劳仲不字[2012]XX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为原告登记并补缴入职以来至20123月的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职工工资待遇;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补发未足额支付的工资4440元(20107月至20123月),并支付100%的赔偿金4440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1990年进入被告下设的种猪场工作,岗位是饲养员,负责种猪的日常饲养、管理和接种等工作。从1990年工作直到20123月底,被告一直没有为原告缴纳任何社会保险,且原告已在被告的种猪场工作了二十多年。20123月底,被告欲给原告2000元补偿金将原告辞退,但遭原告拒绝,后被告要求原告回家待岗。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职工工资待遇,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另外,被告给原告支付的工资长期低于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原告于2012628日向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主张上述请求。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713日以原告已超出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适格主体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而事实上,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上述请求。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某

2012年某月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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