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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刘某解除劳动关系案
更新时间:2014-04-17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





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XXXX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某区。



委托代理人吴猛,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代江帆,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某号。



法定代表人秦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某,陕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与被上诉人陕西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二初字第0X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与被上诉人陕西某有限公司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陕西某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刘某人民币伍仟元(5,000)整。



二、刘某放弃与陕西某有限公司就劳动关系项下所有权利。自此,刘某与陕西某有限公司之间就劳动关系问题再无任何争议。



三、本和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时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张某

赵某

代理审判员 姜某

O一四年三月XX

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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