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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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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东律师:委托理财需谨慎,收益不成险亏本!
更新时间:2011-07-05

委托理财需谨慎,收益不成险亏本!

简要案情:

刘某到银行办理存取款业务,办理业务期间,银行职员推荐一款理财产品。预期收益为8.03%,收益率波动范围为正负为5.98%,期限为两年。鉴于银行存款利率不断降低,刘某决定购买该理财产品。与银行签订了《个人理财产品协议书》,金额为10万元,同时签订了《客户风险承受力评估报告》。理财产品到期后,银行只支付了本金及少许的收益几百元。刘某看后感到不仅低于银行存款收益,更远低于银行业务员承诺的收益。遂要求查看这款理财产品的投资记录,银行拒绝。刘某诉讼到法院。

原告刘某要求银行按照协议书约定的收益率支付收益。

银行不同意支付。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银行签订的个人理财产品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协议书明确该理财产品是"非保本浮动收益型",即收益是浮动的,且非保本型。本金的安全无保证,收益是波动的。在协议中银行对该相关风险进行了告知。银行已提供了资产估值表,证明了理财产品的具体投资记录及损益情况。投资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另,银行作为专业的机构,应当对投资中产生的收益甚至对本金产生的风险进行充分的说明和告知,否则有违公平,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师释法:

李国东律师提醒广大投资者应当谨记"投资有风险"。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推出的理财产品,是一种投资产品。在决定购买前,应当详细了解该产品的收益情况。对于该等理财产品的美好宣传,应当持谨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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