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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金星律师
河南-郑州
从业12年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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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转让的合法性与可能性
更新时间:2014-03-25
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相当一批执行案件执行不了,给债权人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司法的严肃性收到人们的质疑,如果法院的文书都成了白条,那还有什么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债权判决书能否转让,不仅涉及到法理、实体法、司法,而且涉及到社会、经济等其他非法律或交叉领域的相关问题。
河南范县曾经出现过买卖判决书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理由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但是正如某报所说该案实际上把表象上的‘买卖判决书’与实质上的‘债权转让’割裂开来进行讨论。”这种割裂是人为的。
笔者认为:判决书转让的实质是债权转让,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三种不可转让的合同:一是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是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是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由此可见,法律并没有禁止生效判决所确定债权的转让,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实际上是更有效的债权,也就是更优质的债权,这样的债权流通到市场上,更加有价值。
判决书是否属于公文的范畴呢?笔者认为,从实质意义上讲,民事判决书属于确定民事主体权益的文书,具有私法性质,判决书的执行与否完全取决于权利人是否申请执行。该文书只指向特定的人,国家机关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按照形式理解,国家机关出的文件就是国家公文,那么法律法规也应认定为公文,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目前执行难是一个客观存在的现象,如何能快速的帮助债权人实现债权是我们应当考虑的问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债权人将债权转让没有侵害谁的利益。如果新债权人实施了违法的手段来实现债权,债务人可以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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