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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金星律师
河南-郑州
从业12年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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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长辞职,公司索赔700多万元,机长是否应全部承担?
更新时间:2014-03-01

案例分析:南京人刘某(化名)是一家航空公司江苏分公司的飞行员,已有15年飞行经历。去年9月,已是机长的他,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并提前一个月交了申请。可没料到的是,辞职申请不但没批下来,公司还认定他违约,向他索赔700多万元,其中210万为初始培训费和后续培训费;499.5万则是飞行经历费、本场训练飞机折旧费以及油耗、起落等费用。昨日江苏劳动仲裁部门给出了仲裁结果,刘某需向公司支付210万元的培训费后,才能转移劳动档案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

本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由此可见,劳动者解约的,用人单位只能索取不超过培训费用的违约金,但是具体什么是培训费,培训费包含哪些项目,如果劳动合同里没有明确约定,这对用人单位很不利。因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充分举证的话,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不利结果。但是如果航空公司已经在劳动合同里明确约定了将要培训的内容包括了案件中所提到的初始培训和后续培训,以及飞行经历等相关环节,劳动者违约的话,将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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