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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小军律师
广西-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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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结构和使用特点
更新时间:2014-03-2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业性强、内容复杂、涉及法律因素多、起草难度大,要想订立一份内容完善、结构合理、便于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非易事。为了便于当事人签订和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减少因合同履行导致的纠纷,同时也为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范市场管理,国家建设部(现在的住建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从1991年联合制定了一系列的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的合同示范文本,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等十六个系列之多。近年来,随着国家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双轨制”的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体系有了新的变化,凡政府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基础设施建设归口国家发改委牵头管理,非政府投资的房建项目归口住建部牵头管理。据此,国家发改委牵头国家相关部委于先后发布了《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等合同示范文本、文件,用于指导凡政府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此外,在我国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大量使用的还有以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发布的FIDIC合同条件为主的国际工程合同范本。一些大型企业或有连续性投资项目的企业也根据国家、国际示范合同文本制订在企业内部通用的合同文本。

上述合同范本在结构上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大都分为三个部分,即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个部分。正确理解合同三部分的特点,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签订和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般来说,合同三个部分的特点分别如下:

()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内容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合同文件构成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合同协议书的相关内容根据具体建设项目情况和当事人的具体谈判结果加以确定,是整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础性文件。但对合同的具体实施一般没有指导意义。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等合同内容。合同通用条款具有很强的通用性,适用于该合同适用领域的各种建设工程。只要当事人选择适用了《示范文本》,则通用条款的内容就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当事人明确排除通用条款的适用或者在专用条款中对相关内容做出了新的约定。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专门提示应填写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这些地方往往是因为通用条款的原则性,导致通用条款不能对具体工程项目的一些实施性条款进行约定而必须在专用条款中进行约定的地方,如果这些专用条款约定不到位,很可能影响合同的完整性。

自《示范文本》推行以来,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的的商务谈判和合同签订工作,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合同质量,有效减少了缔约和履约纠纷。在我国建设工程施工领域,不同的合同《示范文本》得到了普遍使用。但在使用《示范文本》过程中,有如下问题值得我们注意和思考:

1、示范文本和格式文本的区别。对于示范文本有些人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认为示范文本是强制使用的文本并将示范文本等同于格式合同。事实上,二者在本质上是完全不同的。示范文本是指由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统一拟定并在相关合同领域推荐当事人使用或者参照的合同文本。而格式合同,按《合同法》的规定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文本。二者的相同之处是:(1)都是事先拟定好的文本;(2)都可以重复使用。区别在于:(1)示范文本是推广和参照使用,一般不是强制使用的文本(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等合同示范文本除外,因该部分合同是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发改委要求强制使用),而格式文本往往被变相强制性使用,签订格式文本合同的相对方没有其它选择,只能签订格式合同;(2)示范文本请允许修改和补充,而格式文本早不允许进行修改和补充;(3)示范文本比较充分地考虑了合同双方的利益,合同内容能够体现基本的公平原则,而格式文本则通常包含了许多“霸王条款”,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往往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将不平等条款强加给合同相对方。由以上对比可知,示范文本的使用应当大力推广和提倡,而格式文本的使用则应当加以必要的规范和限制。

2、不能过于依赖示范文本,更不要照抄照搬。示范文本体现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普遍性,主要是对合同的共同性内容进行的规定。但是,每一个特定的建设项目都会有自己的特殊性,对这些特殊性,在合同中有针对性地加以约定是非常重要的。比如,对工程质量标准的特殊要求、工程进度的具体安排、工程款支付方式就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当事人的特殊要求做出具体的约定。实践中,有些当事人往往不重视示范文本中专用条款的填写,在文本的空格处只简单填写“风通用条款某条”,而没有具体内定。实际上,专用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对这部分内容必须高度重视,许多纠纷就是因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不清、约定不明而产生的。而一旦纠纷发生,又由于没有具体的约定而使纠纷的解决增加了难度。

现在,一些管理规范的企业都不会拘泥于示范文本的内容,在签订合同时常以示范文本为基础,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和当事人的具体要求制定出更为详尽的补充协议。这种做法是值得提倡的。当然,我们也不主张一些当事人打着补充协议的幌子签订有违法律规定的或公平原则的“黑白合同”、“阴阳合同”等,这些也是目前我国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常见的不正常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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