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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明玉律师
安徽-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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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随笔】让“另案处理”在阳光下运行
更新时间:2014-03-20

让“另案处理”在阳光下运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对“另案处理”适用的范围、程序以及检察机关对“另案处理”适用的审查监督机制等进行了明确规范。(《人民公安报》3月17日)

实际上,“另案处理”制度本身主要是为了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成本,保护涉案未成年人,将不能或者不宜同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从案件中分离出来单独或者与其他案件并案处理。其之所以遭遇扭曲和误解,主要是因为在司法实践中,不少“另案处理”程序成为干扰司法、徇私舞弊的工具,“另案处理”变成了“另案不理”,给社会治安留下严重隐患,损害司法公义。
针对“另案处理”的司法黑洞,2012年初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对2011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的公安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中的“另案处理”案件进行专项检查。这样的专项行动虽然很有必要,但是还远远不够。其一,这种运动式专项行动不可能经常开展。其二,专项行动属于事后纠正,可能会使一些犯罪嫌疑人长期逃避打击。
因此,要将“另案处理”关进制度的笼子,就必须建立动态和实时的监督。这次最高检与公安部联合出台指导意见,从制度层面建立了另案处理长效监督机制。指导意见明确界定了五种适用“另案处理”的情形,规定检察院具有对“另案处理”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的权限,有效化解了“另案不理”的尴尬。
笔者认为,除了建立公检之间的沟通平台之外,“另案处理”案件(涉密案件除外)必须同时向社会公开,包括“另案处理”原因以及后续处理情况,以便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对于拒不公开、敷衍塞责的,要制定相应的追责措施。只有让执法的全过程置于阳光下,才能真正维护好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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