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法律对色诱未成年人说“不”
近日,一名在娱乐场所上班的30岁女子,因不满丈夫性能力,色诱17岁男子A和男子B。与两人相继发生性关系后,该女子以不满意为由,向男子A索赔。被拒后,该女子向公安机关报案谎称被轮奸。当地民警查出实情,对双方当事人予以调解。
笔者认为,本案不适宜调解。一是从法律规定看,该女子已涉嫌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中“谎报案情”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3条之规定,本案不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具有法定可以调解处理情形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二是从立法精神看,调解适用于公安机关站在第三方的立场、居中调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旨在促进当事人和解。而谎报案情的行为发生于公安机关与报警人之间,扰乱的是执法工作秩序,当然不宜调解。三是从社会效果看,该女子婚后出轨、色诱未成年人后还谎报警情,这一系列行为伤风败俗、涉嫌违法,如果缺乏必要的惩戒,很容易起到不良的道德示范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