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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宏毅律师
海南-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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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离婚答辩状
更新时间:2011-06-30

答 辩 状

答辩人:陈××,女,黎族,1981年8月13日生,住址:海口市海甸三西路海警宿舍287号。

被答辩人:王××,男,汉族,1982年7月12日生,住址:海口市和平大道加州阳光1023号。

答辩请求: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

答辩人现就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所述双方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撮合下结婚,属包办婚姻,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毫无感情基础,与事实不符。事实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婚前经过13年的充分认识、了解后才结婚,感情基础牢固,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

1996年,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姐姐店里打工时结识被答辩人,双方开始逐渐熟悉、了解。2007年起,被答辩人也在其姐姐店里帮忙看店,从此开始主动追求答辩人,双方经过2年多时间的恋爱,逐渐建立起深厚、真挚的感情,于2009年11月13日登记婚姻。婚后夫妻感情较好,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家人相处也非常和睦,感情很深,被答辩人父母、姐姐把答辩人当作自己亲人一样看待,经常夸奖答辩人勤劳简朴、心地善良,是典型的贤妻良母,他们至今都坚决不同意我们离婚。所以,根本不存在双方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撮合下结婚,属包办婚姻,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毫无感情基础的情况,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不符。

二、被答辩人提出离婚的真正原因是一时鬼迷心窍,喜新厌旧,与多名女性发生婚外情。被答辩人不念旧情,一时冲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答辩人在感情上无法接受。

三、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相识14年,知道被答辩人本质并不坏。答辩人始终相信,被答辩人起诉离婚只是一时冲动,答辩人有决心、有信心挽救和感化被答辩人,双方的婚姻仍有挽回的余地;答辩人真诚希望,双方今后能够互相谅解,求同存异,生儿育女,共创美好人生。

综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恳请法庭能给双方一个缓冲的过程,给原本幸福的婚姻一个挽救的机会。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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