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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抵押之禁止
杨树成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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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
主办律师
从业16年

所谓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个人住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为了抑制占用农地建房,保护耕地、防止出现农民居无定所导致社会不稳定,《担保法》规定禁止以宅基地设定抵押。需要注意的是,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房屋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不允许单独抵押房屋而土地使用权不作抵押。但我国法律法规却没有对农民以其宅基地上的房屋抵押时的效力作出规定。按照以上原则,农民以其宅基地上的房屋抵押时,宅基地使用权应一并抵押,但《担保法》却明文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不得用于抵押的。《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而在农作物上的抵押仍然有效。比照该项规定,可以认为,以农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上的房屋抵押的,抵押权的效力不能及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权人只能以抵押房屋的建筑材料作为动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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