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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宅基地使用权
杨树成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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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
主办律师
从业16年

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民享有的在依法取得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筑房屋并居住使用的权利。它的使用权人可以为农村居民,也可以为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二者均为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宅基地使用权与农民生存和基本需要紧密相连,关系到农村的稳定和繁荣发展。因而,必须依法赋予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并予以充分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一般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几种权利。

为了乡镇公共事业而使用土地,需要或因宅基地使用权人迁移及不按规定使用宅基地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收回村民宅基地使用权。但为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利益,必须严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收回,凡不符合收回条件的,都不得擅自作为。对收回不服的,可向审批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它是有偿设定还是无偿设定,并不由国家行政机关决定,而是属于土地所有权人。因为集体土地是农民集体的财产,而非行政机关的财产。农民集体对其土地有收益权,因而,是否行使该项权利是农民集体意思自治范围内的事,不能由国家强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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