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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建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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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中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的处理规定
更新时间:2013-12-18

婚姻关系中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的处理规定

婚姻的缔结往往陪随着的财产的归属权问题,特别是房屋。父母为了帮助子女建立家庭出资购买住房是常见的,父母为子女购房可以出现在婚前自己子女一方所购、婚前为双方购买、婚后为双方购买、婚后购买但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的、婚购买婚后赠与的等。现本人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对各种可能情况简要分析。

1 婚前为其子女一方购买房屋的认定。这种情况相对是简单明了的,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在婚姻缔结之前,父母已出资为其子女购置了房产则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处分权归属于夫妻一方。

2 婚前父母出资为双方购买出资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本人认为,在此种情况下,父母出资可以是全额出资也可以部分出资,如父母未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情况下,父母的出资均属于一方个人财产。这里所讲的父母可以是一方的父母亦可以是双方父母。

3 婚前父母出资为双方购买出资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本人认为婚后对于出资给双方当事人购买房屋的,出资的归属由出资父母的意愿来决定,这也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是一致,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或妻一方个人财产。这里所讲的父母可以是一方的父母亦可以是双方父母。

4 婚后由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对于该条款的理解本人认为,房产的登记是关键,登记在一方名下则属于则属于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若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情况则属于本文第三点的情况,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条对于夫妻在婚后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也作了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样登记在一方名下属于按份共有,但双方当事人有约定的除外,这样做的意义在于公平与意思自治,对于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则属于本文第三点所陈述的情况,按本文第三点陈述予以处理。

5 婚购买婚后赠与的房产认定,对于婚后赠与的应按《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及第十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或妻一方个人财产”规定处理。

江苏德富信律师事务所

蒋建锋 律师

2013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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