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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行为禁止之分析
蒋建锋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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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无锡
主办律师
从业21年


民事诉讼中行为禁止之分析


我们知道在民事诉讼中,如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或诉前保全,以保证债权之顺利实现。但侵权案件,侵权行为正在实施中,我们以往是无法申请法院制止,只能向公安机关报警,但公安机关不认为是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的,我们则无法处理;特别在婚姻纠纷中,一方当事人有暴力倾向,侵犯另一方当事人人身权利的,我们无法直接制止。在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100条中,对于行为保全作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当我们在代理侵权案件或者婚姻案件中,可能需禁止对方当事人的行为,维护当事人之合法权益的时候,我们可以根据该条款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为禁止,禁止对方当事人实施或可能实施之行为,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江苏德富信律师事务所

蒋建锋 律师

2013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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