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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建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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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将婚前房产在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赠与另一方的法律效力分析
更新时间:2013-11-29

一方将婚前房产在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赠与另一方的法律效力分析

在缔结婚姻过程中,财产的转移或赠与是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本文从不动产房屋的赠与解析赠与及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与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从上述条款规定分析,财产的赠与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财产权利是否转移是确定赠与是否具有约束力的关键所在。上述是规定了房产赠与在实践中的处理。

当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婚前房产约定为共同共有的情况则如何处理呢?司法解释未有约定。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共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其同共有”。从本条可以看出如一方将婚前房产约定为夫妻共有财产的,该约定符合婚姻法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也就规避了《合同法》一百八十六条的情况。

江苏德富信律师事务所

蒋建锋 律师

2013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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