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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胜军律师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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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 单位以不胜任工作为理由解雇补偿金
更新时间:2014-01-08

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雇的条件及经济补偿或赔偿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程序有两种:

(一)、单位提前通知。这种方式要求的比较严格,必须同时做到:1、提前30天;2、以书面形式;3、通知劳动者本人;
(二)、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相对于第一种方式,此种显得非常“干脆”——直接额外给一个月工资而不必提前30天书面通知本人。
用人单位严格依照上述条文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但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上述条文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是因为劳动者对于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存在过错,尽管表面上看似是劳动者的过错——“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工作”。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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