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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胜军律师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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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 患病负伤治疗期间单位解雇怎么办
更新时间:2013-11-17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内单位解除的经济补偿

依照《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倘若用人单位在医疗期内解除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构成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就意味着劳动者有权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要求支付赔偿金(双倍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二条做出了解释: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同时上述《医疗期规定》对医疗期也作出具体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参加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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