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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胜军律师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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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 劳动合同试用期工资解雇纠纷
更新时间:2013-11-18

劳动合同试用期有上限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试用期也有“上限”的规定。(一)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三)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于违法约定的试用期(约定超过法定上限),只要劳动者已经实际履行,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实际上等同于在劳动者已经实际履行的超过法定上限的期间内,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以约定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标准支付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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