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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明玉律师
安徽-合肥
从业23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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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信用卡诈骗罪
更新时间:2013-11-13
□■浅谈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信用卡仅限于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这是各国普遍遵循的一项原则。但是,如果信用卡与身份证合放在一起而同时丢失,特别是像此案中受害人因大意将信用卡遗忘在自动取款机里且取款界面未关闭,则可能给拾得者或窃得者创造冒用的机会。这些拾得者或窃得者在取得他人的信用卡后,采取冒充卡主身份、模仿卡主签名的手段,到信用卡特约商户或银行购物取款或享受服务,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几种常见情形。

2009年12月1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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