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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哲华律师
广东-广州
从业33年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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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如何应对医疗事故
更新时间:2010-04-12

医疗机构如何应对医疗事故    今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了医疗事故案的举证责任在于医疗机构。其后第4天国务院出台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更加加重了医疗机构法律责任,扩大了患者的权利,削弱了医疗机构的优势地位,这是法制文明进步的标志。那以前受到《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保护”的医疗机构如何应对?笔者作为执业近10年的律师提出如下看法:    1、认真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   病历是判定医疗事故责任的重要依据之一,是医疗机构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的书证,因此,必须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    2、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   患者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医疗机构有义务将患者的病情、采取的何种医疗措施及可能会有什么医疗风险等如实地告知患者,让患者或其直系亲属选择医疗措施,最好签署书面选择书,并自愿承担相应的医疗风险。    3、建立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发现或发生或可能发生医疗事故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报告。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与患者共同封存主观性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   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和病程记录均属于主观性病历,患者不得私自复印,它和现场实物一样,只能由医患双方共同封存和启封,由医疗机构保管。    5、正确处理好尸体和尸检。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48小时内进行尸检。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书面同意,如果死者近亲属拒绝或拖延超过48小时,影响对死因判定的,就由其承担责任。  6、搞好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在负责鉴定的医学会主持下,与患者随机抽取鉴定专家。如发现专家鉴定组成员是患者亲属,或与患者有其他关系影响公正鉴定的,依法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回避。在收到医学会通知之日起10日内,医疗机构应提交保管的病历及现场实物,并出具书面陈述或答辩。如果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该结论后15日内向所在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次鉴定。    7、选择适合自己的解决争议途径。   发生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后,医疗机构和患者可以采取三种基本途径解决争议;自行协商解决、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和诉诸法院。医疗机构可以择优选择。由于医疗事故争议解决具有很强的司法实践性质,最好委托既懂医又懂法的律师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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