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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办案体会
胡松学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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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惠州
主办律师
从业17年

离婚案件办案体会

随着社会的发展,离婚纠纷越来越多,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但总的说来,离婚案件可以归纳为三个大的方面:是否离婚问题,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问题。

对于离婚问题,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之分。如果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并且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的,可以由双方亲自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由相关机关发给离婚证就意味着婚姻关系解除,夫妻权利义务终止。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只能通过诉讼途径予以解决,但是一审法院往往会判决维持婚姻关系,除非起诉方有有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否则须等6个月后再起诉时才会判决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所列举的感情破裂的情形有: (一)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的;(二)一方重婚或有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 (三)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一方被追究刑事责任,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五)婚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六)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七)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所谓"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3.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4.一方好逸恶劳,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夫妻双方出现了上述情形,在法律上就会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当事人可以以此为理由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对感情破裂的认定法院会比较谨慎,如果一方离婚态度坚决,尽可能多收集集一些感情破裂的证据,做到有理有据,争取一次性成功获得离婚。

对于子女抚养的问题,首先考虑当事人双方的意愿,如果一方愿意抚养,另一方表示同意,并就抚养费、探望权问题达成一致,这是皆大欢喜的事情,由愿意抚养的一方抚养,不愿意抚养的一方支付抚养费。如果双方都想抚养或者都不愿意抚养时就会使问题复杂化,法院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离婚双方的实际情况予以判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对于财产分割问题,可以说是离婚案件中最复杂、最耗时间的工作。婚前财产的确定、婚后共同财产的处理、如何破解隐匿财产的行为、如何获取隐匿财产证据等,这都是离婚案件双方(尤其是有大量财产的双方)需要掌握知识。法院处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问题一般会遵循以下原则:

1、"约定优先"原则,即有约定就优先考虑按约定进行分割;

2、无约定依法定,即无约定时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

3、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原则;

4、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原则;

5、无过错的一方可以要求多分原则;

6、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总之,离婚案既要把握法律规则、遵循法律原则,又要根据具体案情采用相应措施予以防范、控制,最大限度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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