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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鉴定时机的选择
胡松学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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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惠州
主办律师
从业16年
人身损害赔偿鉴定时机的选择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伤残等级程度鉴定,如何把握鉴定时机至关重要。一般来说,鉴定较早伤残度可能会相对较高,越晚就越低。因此,由于鉴定时机的不同,结果会有很大的不同,也会因此引起当事人之间、鉴定机构之间的矛盾,增加重新鉴定几率。因此,一般建议当事人选择在损伤及其所致并发症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症状(包括医疗期满和医学依赖)后进行。而临床症状稳定状态主要是指医疗终结和医疗依赖两方面。医疗终结时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是伤残评定的前提条件,应当注意的是,它与医疗期满概念之间的差异,不能将医疗终结笼统地看成是医疗单位治疗的结束,而应视为伤情进行具体分析。医疗依赖是指损伤的结局或后果达到临床症状稳定后,伤者仍然需要药物或者医生的治疗,以维持其生命或者基本生活的需要。由于受害人的伤情、医疗条件、经济条件、性别及年龄等方面的情况不同,因此很难有一个具体的标准,这就是需要受害人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具体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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