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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款纠纷系列之五——合同约定“待总包合同结算完后再办理分包合同结算”,分包人如何规避分险
更新时间:2013-09-25

建筑工程款纠纷系列之五

——合同约定“待总包合同结算完后再办理分包合同结算”,分包人如何规避分险



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分包人处于签约弱势地位,如果在签分包合同时约定等总包合同结算完毕后再办理分包合同结算,这样对分包人是否不公平,分包人该如何规避风险呢?

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峰说,首先,这样的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对合同双方是有约束力的。其次,作为分包人,当然首先要尽量避免签订这样的条款,当然,如果签订了这样的条款,又偏偏赶上总承包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造成分包合同结算的延期,这时最好的方法就是适时行使代位权。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根据该规定,一旦总承包人怠于对发包人行使自己的权利或放弃自己的债权的,分包人应及时依据该规定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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