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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的哪些?赔偿标准是怎么确定的呢?
更新时间:2014-04-07
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的哪些?赔偿标准是怎么确定的呢?


有网友问:我爱人上个月在石家庄长安区驾车行驶时,与一辆快速行驶的渣土运输车相撞,我爱人被及时送医院救治,但腿部落下残疾,被鉴定机构鉴定为九级伤残,另外车辆也受损严重,后经石家庄市长安区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渣土车司机全责,现在想咨询一下相关赔偿事宜,具体有哪些赔偿项目,法律有没有具体的规定?
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专业交通事故律师张峰解答:对于交通事故赔偿的项目和赔偿标准我国是有明确的规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由上述相关规定可见,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可以主张的赔偿项目如下:
1、医疗费,该项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费收据,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来予以认定,赔偿数额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
2、误工费,该项费用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来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住院治疗的时间和出院后医院出具的需要休养的医嘱来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的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没有收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
4、交通费,该项费用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护理人员实际发生的费用来计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该项费用为住院期间受害人的伙食补助,石家庄当地的标准为50元/天。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伤残等级分为一到十级伤残,该项费用分为农民和城镇居民两个标准,根据伤残等级,按受诉法院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再乘以伤残指数,从而计算得出伤残赔偿金的数额。所谓伤残指数是指根据伤残等级确定赔偿的一个比例,比如十级伤残为上述标准的10%,九级伤残为20%,依次类推。
8、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9、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到18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0、死亡赔偿金,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可要求死亡赔偿金,计算方式分为城镇居民和农民两种标准,计算标准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受害人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1、丧葬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以六个月计算。
12、精神损害抚慰金,该项费用石家庄地区的操作标准是原则上以受害人死亡或评伤残等级者享有,一般不超过五万元。
13、财产损失。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大体如上,当然,并不是说清楚了上述赔偿项目和标准就能厘清交通事故的全部赔偿事宜,若走司法程序,不仅要了解上述项目和标准,更重要的是如何收集和向法庭提交证据。所以,发生事故后若涉及到赔偿诉讼的,还是应当聘请专业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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