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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案量刑由8年变为2年6个月
更新时间:2021-04-08


细致研判 有效沟通

——量刑由8年变为2年6个月


笔者按:石家庄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可待因糖浆)被深圳市龙岗区警方抓获,后由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诉至龙岗区人民法院。庭审前,龙岗区检察院向法院提交了量刑建议,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但经过我认真研究,该案明显量刑不当。根据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审理毒品案件司法解释,王某某的量刑应在三年以下。但办案单位仍然沿用此前深圳本地制订的毒品含量折算标准,造成量刑畸重。通过沟通,案件在第二次庭审前夕,检察院将量刑意见改为二年六个月。



案件概要:

起诉书指控: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姚某(另案处理)通过周某(另案处理)介绍,联系本案被告人王某某购买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6月4日,姚某通过王某某的手机指引来到王某某事先租好的库房,将30万元现金放在库房后,租用货拉拉车辆将30件(共计3000瓶,每瓶60毫升,合计18万毫升)可待因糖浆运走。6月7日,姚某在广东某机场与人交易时被广东警方当场抓获。经过公安侦查,在7月份,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抓获。


办案过程:

案件于2020年11月底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诉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同时检察院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八年。王某某家属委托我担任其审判阶段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及时到法院进行了阅卷。经过对案卷进行研究后我发现,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


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临床用于止咳镇痛,但如大剂量使用,会产生致幻作用,如果滥用极易对人体造成造成损害,严重者甚至危及生命。2015年4月3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国家卫计委、公安部联合发文,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包括口服溶液剂、糖浆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


本案涉及的毒品种类是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生产厂家为东北制药集团沈阳第一制药有限公司,规格为每瓶60ml,每瓶含可待因成分0.12g。本案指控王某某贩卖数量为3000瓶,根据厂家标注含量计算,折合可待因含量总共为360克。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上犯罪均并处罚金。


《刑法》只规定了常见的毒品鸦片、海洛因的定罪量刑标准,但毒品并不止刑法规定的这几种,那么其他被纳入管控的毒品和精神类药品则需要折算成海洛因的数量,从而使被告人获得一个相对应的量刑标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之前,针对此类案件,深圳本地的折算标准是被告人所贩毒品溶液的总量除1000再乘0.08。根据该折算标准,3000瓶的可待因溶液共18万毫升,除1000再乘0.08所折算的海洛因数量是14.4克,对应的量刑区间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此检察院建议量刑为8年。


但是,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包括可待因在内的其他毒品的含量如何计算、如何量刑有了明确的规定,不再需要折算海洛因数量量刑,可以直接根据涉案物品的含量依照《刑法》相应条款进行量刑。根据该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可待因、丁丙诺啡五千克以上,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第一款量刑,即十五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可待因、丁丙诺啡一千克以上、五千克以下,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量刑,即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结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其他少量毒品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量刑可达三年七年。同时《司法解释》第一条最后一款还规定了最重要的一点,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按照标准规格生产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被用于毒品犯罪的,根据药品中毒品成分的含量认定涉案毒品数量。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被指控贩卖的可待因糖浆系东北制药沈阳第一制药厂生产,标注规格为每瓶60ML,可待含含量0.12克,属于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按照标准规格生产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应当根据药品中毒品成分的含量认定涉案毒品的数量。而3000瓶则可待可含量为360克,而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可待因数量在1000—5000克量刑为七到十五年,1000克以下的,若没有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量刑区间则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通过对上述规定的研究,经过及时与公诉人进行沟通,希望公诉机关能在开庭前变更量刑意见,但被拒绝。随后我又联系了主办法官,在开庭前先向法官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希望法官在开庭前对该案的量刑先有一个初步了解。2020年12月21日,本案第一次开庭,在庭审结束后,我又拿着司法解释与案卷和公诉人、主办法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沟通,最终法官建议公诉人退查一次,最好找公安机关要一瓶可待因糖浆,在第二次开庭时带到法庭。


第一次开庭结束后,公诉人退回补充侦查。这期间正好赶上石家庄疫情爆发,在居家封闭期间,我接到了龙岗区人民法院的电话,称补侦结束,公诉机关变更了起诉书和量刑意见,将量刑意见变更为二年半。后来通过其他渠道我还了解到,同案的姚某先前量刑建议十年,后变更为三年,姚某的一个同伙由原来的三年变更为一年半。2021年3月29日,龙岗区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决书采纳检察机关意见,认定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该案给我们的一个启示:人在工作久了就会产生一种思维惯性,或者叫工作惯性。因为经常从事一种工作,随着时间的增长、经验的增加,慢慢失去了接受新事务的能力,产生了惰性,不能坚持学习。而对于一名律师来讲,要不断的学习,时刻不容松懈,每一个刑事案件都承载着一个家庭,只有做到细致研判,找到案件突破口,同时还要做到与公、检、法各部门的有效沟通,正如该案,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便出台了关于毒品犯罪的司法解释,但办案机关还在沿用之前的折算标准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从而造成适用法律严重错误,差点对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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