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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冠文律师
江苏-连云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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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违约金的限额
更新时间:2013-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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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建材买卖合同,合同的标的额为1.5万元。双方约定,由张某在3个月内供货,李某先付给张某定金5000元;货到后,李某在三个月内支付剩余货款。合同签订的当日,李某支付了定金。但半年后,张某未按照约定供货。请问:李某能否要求张某双倍返还定金?

解答
根据《担保法》第89条和91条的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张某和李某约定的定金超过了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的部分,李某不能要求张某双倍返还。因此,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即3000元,李某可以要求张某双倍返还,其它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2000元,李某不能要求双倍返还,只能要求原价返还。本案中,李某可以要求张某返还8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关于违约金与滞纳金

滞纳金与违约金有着本质的区别,是根本不同的两个概念。违约金、滞纳金分别规定在不同的部门法中。违约金是平等主体间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滞纳金则是在行政管理中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管理的规定而承担的行政责任形式。正是由于滞纳金不是民事责任形式,在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中也根本找不出,也不可能找出法律根据。

关于违约金限额

读者张小姐:我跟别人做一笔生意,标的才几千元,但对方要求约定违约金要1万元,因为我急着做成生意遂同意了。结果我违约了,对方就要求我赔偿1万元违约金。请问,合同中的违约金法律是否有规定最高的限额?

答:首先,我国法律中没有就违约金的最高限额做出规定。从法理上来看,我国合同法中认为违约金原则上是补偿性质的,即原则上要相当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

如果对方因为你违约而遭受损失,其所应该获得的损害赔偿金应相当于其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如果你们事先约定的违约金过分的高于这些损失,你有权利予以适当的减少。但你必须要提出有关其损失额度的确凿证据。

法律依据如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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