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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冠文律师
江苏-连云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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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对已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可否行使出租人权利
更新时间:2013-09-18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6条第(一)项规定:未依法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不得出租,因而产权未登记过户的买受人没有出租人资格。笔者认为这不能一概而论:房地产的出租,实质上是房地产使用权的买卖,既然买受人已取得房地产的合法使用权,应可将这种权能商品化而与他人互通有无物尽其用;而出卖方在房地产转移占有后其已不实际控制房地产的使用,再由其行使房地产使用权的有偿转让于理不通且不现实;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作为建设部的部门规章,合同违反之并不构成无效条件。鉴于此,买受人对转移占有的房地产一般情况下可以出租,但是对于出卖人在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前已出租,买受人受领房地产时租期尚未届满的,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和未登记公示不得对抗第三人原则,若承租人拒绝承认买受人的出租人资格,则出租人权利仍应由出卖人行使,租金的终极归属由买卖双方约定,未行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照交易习惯应由出卖人收取后转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受领使用房地产期间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若租赁合同履行期间该房地产买卖合同被解除、被判决撤销或被认定无效,房地产应返还出卖人的,该租赁合同仍应履行,因为买受人是对房地产使用权的有权出售,其与作为善意第三人的承租人所建立的权利义务秩序应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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