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王越霆律师
上海-上海
从业14年 主办律师
3
好评人数
178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合同法司法解释实务解读(1)
更新时间:2011-03-21

摘要:针对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实务解读。

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实务解读:

本条是关于表见代理的相关解释。在实务中,表见代理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是,首先由被代理人承担对行为人确系无权代理的举证责任。其次由相对人承担证明信赖行为人有代理权且信赖是有理由的举证责任。再次,再由被代理人承担对相对人主观上是否恶意或在缔约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过失进行举证。举证是递进的,即仅当前一个举证充分后,再递进到下一个举证环节。

一旦相对人证明了自己"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则其主观上也就当然属于善意,反之亦然,一旦被代理人证明了相对人主观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则相对人就没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表见代理不成立。

合同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实务解读:

本条是关于合同履行中有关情势变更的解释。该条解释前提性条件繁重,比如:合同成立以后、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等,故在实务运用中局限性过大。

实践中,具体泛指一切与合同有关的客观事实,如战争、经济危机、政策调整、货币贬值、灾难等。重点是,要与合同有关。其次,时间限制,该事实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且继续维持合同效力则会对当事人显失公平。

最后要注意的中适用情势变更时要与商业风险区别。

合同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实务解读:

违约金数额与违约损失额在实务中不可能完全一致,在法律中也并未规定两者必需一致,但也不能使两者差异悬殊。违约金的数额与违约损失的数额应当大体一致,这是商品交换等价原则的要求在法律中的体现,也是合同正义的内容之一。

此外,合同履行的程度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也因成为衡量的因素之一,违约方是恶意违约还是过失违约,也直接决定违约金的补偿性和惩罚性功能的此消彼长。

文章中的"实务解读"皆出自本人对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和多年的实务经验,并参考部分书籍后所得出,仅供参阅。解读内容难免出现缺失和不足,如遇具体实务问题还望通过法律咨询得以解决,以免耽误诉讼。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